國食藥監注[2006]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當前社會反響藥品名稱混亂、一藥多名等問題,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健康利益,現就規范藥品名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藥品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
二、藥品商品名稱不得有夸大宣傳、暗示療效作用。應當符合《藥品商品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并得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后方可使用。
三、藥品商品名稱的使用范圍應嚴格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成份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應當使用同一商品名稱。
四、藥品廣告宣傳中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稱,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商標。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冊的藥品,其名稱和商標的使用應當符合《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4號)的要求。對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稱的申請我局將不予批準。
六、為進一步規范藥品名稱,我局將于近期組織開展全國范圍的專項治理整頓工作。
附件:藥品商品名稱命名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藥品商品名稱命名原則
一、由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圖形、字母、數字、符號等標志。二、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擴大或者暗示藥品療效的;
(二)表示治療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藥品的劑型、質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對象特點的.
(五)涉及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者治療學的;
(六)使用國際非專利藥名(INN)的中文譯名及其主要字詞的;
(七)引用與藥品通用名稱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藥品習用名稱或者曾用名稱的;
(九)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或者其他有特定含義的詞匯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3月27日宣布,從4月1日起,藥品管理部門將在全國范圍內對所有上市藥品開展為期兩個月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專項檢查,以初步解決當前藥品名稱混亂、藥品說明書內容不規范等問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此次專項檢查內容有14項,重點檢查內容有5項。這5項內容是: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以及各類商標未按規定進行審批、備案;藥品的通用名稱未用中文顯著標示的或不標注藥品通用名稱的;藥品包裝內夾帶任何未經批準的介紹或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以及其他資料的;藥品同時有商品名時,通用名與商品名稱用字的比例小于1:2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所標注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該負責人解釋說,目前藥品包裝上的商標有兩種:一種是注冊商標,另一種是未經注冊商標,即TM商標。注冊商標可以用作藥品的名稱,而今年6月1日以后,目前藥品包裝上所有的TM商標將不再使用,更不許用作藥品的名稱。同時,為強化藥品的通用名、弱化藥品的商品名,今年6月1日以后,藥品包裝上商品名和通用名的用字比例,將由現在的“不大于
2∶1”改為“不大于1∶2”。